新建县第一中学|新建县第一中学科研制度

2010-03-12 高中日记 阅读:

新建县第一中学科研制度
第1条 为规范科研管理,加大科研投入,营造和谐的科研氛围,促进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形成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实现创建全市一流知名学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学校《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科研激励体制的基本要求和学校《各类人员科研津贴计发办法》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在岗的全体教职人员和兼职老师。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原在我校任教,因工作需要调有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但仍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3条 本办法所激励的科研范围为:(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3)获国家级、省部级、准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4)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4条 学校每年依照学校核发我校的科研津贴拨付与之配套的经费作为校科研激励资金,专门用于科研奖励和相关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5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科研奖励标准按学校核发其津贴的50%执行。本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再依本办法所定标准予以奖励。
    第6条 相关科研活动支出是指科研管理日常开支、编写科研资料开支、召开科研工作会议开支、举办学术讲座资助开支、参加各专业学会年会会务费资助开支、申报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费开支、研究所资助开支以及其他相关开支。该项开支经费由院科研部门负责经管。
    第7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学校统一负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评审费。并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中,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奖励800元、一般项目奖励600元;省部级的重点项目奖励600元、一般项目奖励400元。
    第8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学校对已结项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中,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奖励1000元、一般项目奖励800元;省部级的重点项目奖励800元、一般项目奖励600元。
    第9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学校统一负担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的评审费。并对获奖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第10条 教职工申请校级科研奖励者,应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并提供原件或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11条 校科研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13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第14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5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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