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9-11-09 热门资讯 阅读: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http://m.tlutl.com/content/24167/

推荐访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 生产责任事故罪 较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 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 二次事故责任划分处理 201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特大安全事故的评判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热门资讯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5s定置化管理制度】生产定置管理制度 下一篇:[统筹规范督查考核工作]督查科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