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立条件_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2009-10-15 热门资讯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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