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一)区委职责
中国共产党卫东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区委的职责主要是:
1、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人大的决议或政令。
3、向区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4、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织。
5、组织、协调本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动员、组织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是区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常委会职责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成员,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党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6、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全区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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